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亚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6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后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为泄私愤,至本区南桥镇宝龙广场地下车库B2层,持石块砸击被害人施某停放的苏FXXX**别克牌汽车、被害人颜某某停放的沪NXXX**(临牌)北京现代牌汽车、被害人沈某某停放的苏FXXX**大众牌汽车、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浙AXXX**奥迪牌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等处,造成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65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颜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车辆维修发票,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施某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三元、颜某某人民币二千零十九元、沈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七元、周某某人民币二千零九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