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6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王丽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为寻求性刺激,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4年12月10日在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10号大地娱乐宫内,通过wu516540013帐号将名为“大连419第一部”和“大连419第二部”的视频文件上传到91自拍网站。经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该两个视频文件均认定为淫秽物品。其中,“大连419第一部”点击量为196224,“大连419第二部”点击量为71540。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上传网址照片,扣押清单,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一张,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德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