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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念杰、广西南宁吉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念杰,广西南宁吉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陆念杰,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吉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51号一号楼201号房。法定代表人孙伟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念杰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吉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隆劳人仲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隆劳人仲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劳人仲字[2015]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