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时明珍与时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明珍,时献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97号原告:时明珍,女,汉族。被告:时献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明珍与被告时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明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明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时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