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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时明珍与时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明珍,时献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97号原告:时明珍,女,汉族。被告:时献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明珍与被告时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明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明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时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