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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字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字2357号原告:明某。被告:刘某。原告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时鑫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时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