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忠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忠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4668号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何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灿、刘旭彪,职员。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被告陈忠实,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贸公司)与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欧美龙公司)、陈忠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静巧、陈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旭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美龙公司、陈忠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贸公司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QRW-Y20140123《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时间等。2014年4月25日,被告欧美龙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确认已支付货款1200000元,承诺在2014年5月7日前支付剩余货款4872000元,否则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按1.4%计)。2014年5月23日至7月23日,被告欧美龙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620000元,仍欠货款2252000元。被告陈忠实承诺为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之间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因二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欧美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25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按1.4%计,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5月8日起计至2014年9月28日为242821.6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欧美龙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陈忠实对被告欧美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欧美龙公司、陈忠实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现查明,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号为QRW-Y20140123《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欧美龙公司出售4批鞋底,共计60720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前;被告收货后应向原告提供收货收据作为支付货款依据;若被告欧美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1月25日,被告欧美龙公司向原告出具《收货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合同约定的4批鞋底。2014年4月25日,被告欧美龙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原告上述合同项下的货款4872000元及违约金,并承诺于2014年5月7日前支付,否则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4%计)。2014年5月23日至7月23日,被告欧美龙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620000元,尚欠货款2252000元。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忠实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之间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8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2494821.60元的财产。原告因此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收货收据》、《还款协议书》、《担保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被告陈忠实出具的《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认定原告与被告欧美龙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陈忠实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欧美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欧美龙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欧美龙公司支付货款22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若被告欧美龙公司逾期还款,则应按月利率1.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欧美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欧美龙公司的违约行为诉诸法院并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欧美龙公司承担,故对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忠实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忠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美龙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4%计,自2014年5月8日起计至2014年9月28日为242821.60元,此后以2252000元为基数,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陈忠实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3元,由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忠实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