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03年11月29日因骗取少量财物被治安拘留十五天。2004年8月28日因骗取少量财物被治安拘留十五天。2005年12月9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海英、书记员李钟魁,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汽车南站附近,主动搭讪被害人王某,并以可免费搭乘顺风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江支行门口,然后以需要被害人帮其搬运购买的物品为由将被害人带至邮储银行隔壁的近江礼品城内,并编造借口单独离开后从近江礼品城的另一出口走出,将被害人王某放在邮储银行门口的一个装有21条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850元)的纸箱偷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25日8时许,民警在本市上城区城站二楼南广场抓获被告人李某。3月5日,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衣着照片、烟草专卖许可证、证明、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