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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7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马卫忠,系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7年6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系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010。(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将1010元受理费支付原告)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