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7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马卫忠,系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7年6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系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010。(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将1010元受理费支付原告)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