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白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649号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