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连华与赵云花、颜福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华,赵云花,颜福德,赵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166号原告:王连华。被告:赵云花。被告:颜福德。被告:赵小琴。原告王连华与被告赵云花、颜福德、赵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赵云花、颜福德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赵小琴对两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云花、颜福德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赵云花向原告王连华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由被告赵小琴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云花、颜福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连华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法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赵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赵云花、颜福德、赵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