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立军申请执行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610元、执行费1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签发:审核:拟稿: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武执收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卓飞莉,女,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营上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05172283.委托代理人刘磊刚,男,汉族,1989年3月8日生,住武功县普集镇营上新区一组,居民。被执行人XX,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街乡梅花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409063055.卓飞莉申请执行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判决书主文中的女方陪嫁衣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在家,其家人主动履行了该案义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白党辉审判员XX代审判员刘抗战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书记员雷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