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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某经营部与冯某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经营部,冯某某,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某,金属××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某经营部诉被告冯某某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购销货款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1999年9月16日作出的(1999)陂经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经营部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曾于2010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及被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公司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16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某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1999)陂经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1999)陂经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