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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267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5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东禄,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1月相识谈婚,于2008年7月10日在原江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纠纷,导致双方于2010年2月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8月13日,原、被告复婚登记后,于2013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乙。复婚后,被告不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喜欢赌博,长期对原告进行毒打,对原告母子缺乏关心和照顾,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次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喜欢打牌赌博是事实,但孩子是被告在抚养,尽了家庭义务。被告在外应酬多,双方打架报警是事实,有3次报警,是原告母亲打被告所引起。原告开同学会时因孩子感冒,被告给原告打电话不接,被告就把门反锁了,这样就发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7年1月相识谈婚,2008年7月10日在原江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2008年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纠纷,导致双方于2010年2月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2年8月13日,原、被告再婚登记后,于2013年5月30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喜欢赌博打牌,为此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架。2015年10月1日、2016年3月5日,双方纠纷打架,原告被被告打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平息,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两份,原告被殴伤的照片10张,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常长期发生纠纷,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隔阂,导致吵闹进而打架。纠纷中被告多次致伤原告,构成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离婚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目前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个小孩各自抚养一个,根据双方经济能力,互不给付小孩抚养费。为解除当事人在婚姻上的痛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长子杨某甲由原告林某某直接抚养;次女杨某乙由被告杨某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华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