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与章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惠民大街1269号。法定代表人:石瑞武,任行长。被执行人:章富,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申请章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