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100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