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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增干与董照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干,董照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798号原告毛增干,男,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董照现,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毛增干诉被告董照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增干诉称,被告董照现于2013年7月1日借原告毛增干现金2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二,长期拖欠不还,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董照现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毛增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毛增干现金贰万元整(月息2分)董照现2015年7月1号。后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董照现于2016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毛增干借款二万元,利息部分原告毛增干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照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