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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南湖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694号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素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法定代表人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南湖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