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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翠婷、林晶与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翠婷,林晶,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晶。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孝水,男,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黄翠婷之父亲、林晶之外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负责人:黄孝军,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黄翠婷、林晶与被上诉人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八角嘴村民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翠婷、林晶原审诉称:黄翠婷、林晶系母女,都出生在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本人从出生至今都生活在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土地被征收后社保局还帮两人办理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99页规定,黄翠婷、林晶具有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责任负担各项支出的劳务和义务,也有权利享受各项收入分配和权益的资格。2012年以来,八角嘴村民组位于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也被拆迁,征地补偿、宅基地补偿款,国家已拨给,但八角嘴村民组利用村民自治的大旗,将征地补偿款不分给本人。八角嘴村民组瞒着我村6户出嫁女仍在家生活的人,于2014年3月8日召开村民大会,并且虚报到会人数12人,形成不分配本人土地补偿款的决议。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八角嘴村民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大会,并违法形成分配方案,侵害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八角嘴村民组支付土地赔偿款4580元;2、判令八角嘴村民组承担本案诉讼费。八角嘴村民组原审辩称:黄翠婷、林晶要求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村民组对没有发包的沟、塘、埂、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依法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与决定,该沟、塘、埂、坝的分配方案是依法产生的,在该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出嫁女不享有沟、塘、埂、坝的征地补偿款,对黄翠婷、林晶此类的出嫁女该村不仅其一人,也包括村民组其他户的出嫁女,例如原村民小组组长黄广胜两个出嫁女、村民组其他领导成员出嫁女均没有享受沟、塘、埂、坝的补偿款,故黄翠婷、林晶要求改变村民自治的会议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黄翠婷、林晶诉请或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黄翠婷与林晶系母女关系。黄翠婷于1972年10月出生于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八角嘴村,户口登记在该村,1991年嫁至福建,于1992年生育婚生女林晶,其户口随黄翠婷落户在八角嘴村民组,林晶现居住在该村,黄翠婷长期在上海打工。2014年3月8日,八角嘴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对该村沟塘埂坝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黄翠婷、林晶因未分配到该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八角嘴村民组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4580元。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对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内部事务的处理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黄翠婷、林晶诉称八角嘴村民组议定的相关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代签现象,但并未举证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黄翠婷、林晶诉请八角嘴村民组重新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黄翠婷、林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黄翠婷、林晶上诉称:1、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之事,八角嘴村民组未按村民意愿所谓,少数成员为了报复作出荒唐的所谓村民小组会,八角嘴村民组18周岁以上133人,62户,2014年3月8日会议记录只有28人参加,用他人代签名的办法达到八角嘴村民组所想的村民组自治,不符合《村民组织法》第28条规定,系违法无效的。2、本人只是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不是要求重新分配,依照《村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我户一家15人,八角嘴村民组2014年3月8日未通知本人就召开所谓的会议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依照《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请依法判决。4、对于代签人员本人代理人当庭出示2014年3月8日会议记录,将未参会人员划线并作了解释,并还出具了车票等证据。5、《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符合本人起诉八角嘴村民组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是合法的,一审驳回起诉裁定违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除与理解适用第299页规定,本人就是八角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责任负担各项支出的劳务和义务,也有权利享受各项收入的权益分配和资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八角嘴村民组未答辩。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黄翠婷妹妹黄广梅及其女儿李依凡曾就相同的案件事实向八角嘴村民组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2880元,该经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巢民一初字第02905号民事裁定,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为由,驳回了黄广梅、李依凡的起诉。两人不符并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八角嘴村民组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沟塘坝埂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问题,已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民主议定了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的法律效力已经本院生效裁定书予以确认。黄翠婷、林晶认为该会议的召开及分配方案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黄翠婷、林晶主张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系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分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