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书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书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87号原告: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山东卓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娥原告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