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陆长青与欧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青,欧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陆长青,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欧小平,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生,住准东石油基地。申请执行人陆长青与被执行人欧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欧小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陆长青与被执行人欧小平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长青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