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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21号申请人刘学明。申请人刘国忠。申请人刘国英。申请人刘国华。申请人刘宏伟。申请人刘学���、刘国忠、刘国英、刘国华、刘宏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刚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刘学明与胡学琴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刘国良、刘国忠、刘国英、刘国华。原无锡市北塘区惠山直街35号房屋系刘学明向无锡市北塘区房产管理局承租。2008年7月25日,无锡市北塘区房产管理局、刘学明与无锡市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购买惠麓苑115号304室经济适用房,并于2015年12月16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刘学明、胡学琴名下。胡学琴于2016年2月15日死亡,刘国良于2008年4月5日死亡。刘国良有一子刘宏伟。申请人刘学明、刘国忠、刘国英、刘国华、刘宏伟���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座落在无锡市惠麓苑115号304室房屋归刘国忠所有,办理该房产所需费用由刘国忠承担。二、刘学明、刘国英、刘国华、刘宏伟自愿放弃无锡市惠麓苑115号304室房产继承权。三、上述协议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