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史天贵、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天贵,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史天贵。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法定代表人史增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原告史天贵与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天贵的委托代理人罗建文、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增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初,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原告在其本村的分配地。征地补偿费全部足额支付到上木章村集体账户上。原告在驼腰沟的1.877亩、赵家脑3.457亩被征土地,被告至今一直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165290元。原告的这些被征土地是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分配时,由被告上木章村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是全村人人有份的一类型耕地。当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村集体提倡在地里栽种杏树、核桃树等水果树,大部分农户在地里栽种了水果树,同时继续耕种玉米、高梁谷子等粮食作物至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一直由原承包户及后代耕种。到铝厂征地时,这些耕地家家都耕种了三十多年。这类地分配时地里并没有水果树,只是后来农户在地里栽种了水果树,农民称之为“种树地”。原告这些被征土地,村集体在征地时都进行了具体的丈量登记。2013年4月16日,村集体两委成员、征地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对前期的丈量登记情况进行了公开的整理汇总,并张榜公示。原告失去大量土地,村集体却不给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据此,原告不间断多次向中阳乡政府、原平信访局、忻州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并申诉维权。2014年4月20日,中阳乡政府对此作出答复意见,回复原告“索要土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该答复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是纵容被告的侵权行为。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村委会支付原告史天贵征收土地补偿费16529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征地汇总表一份;3、被征地丈量记录八份;4、补偿费发放表一份;5、维权申诉书一份;6、答复意见书一份;7、类似的被征地材料三份;8、调查笔录两份。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地名为驼腰沟的土地属于其父史官龙的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赵家脑的土地不是承包土地,如果有也是开荒地。这次确权确地时,此区域均未确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政策十项规定》及《上木章村征地补偿款发放方案》,国家征用小流域地只对原承包者在地上产物给予合理补偿,原告诉称的土地属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所以不能发给征用土地补偿费。中阳乡委员会早已给予答复。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阳乡委员会文件中党发[2014]7号一份;2、史海红、史修身证明材料各一份;3、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地是小流域地。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告的父亲史官龙承包了本村地名为驼腰沟的土地8亩。同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的父亲史官龙填写了证号为07238的《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该证载明:治理年限为2年、使用年限为50年的,四至为东至崖边,西至崖头,南至崖头,北至崖头,治理现状及处理意见为植树。被告未将该证发给原告的父亲史官龙。2011年,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了被告村地名为驼腰沟、赵家脑的部分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的耕地。另查明,国家征用小流域地只对原承包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产物给予合理补偿。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治理地,并不是确权的耕地,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天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宇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