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29号罪犯吴勇,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9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