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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959号原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北。法定代表人:杨传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安静。委托代理人:侯继国。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明亮,经理。被告:张明亮,男,汉族。原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安静、侯继国、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日,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11月6日,被告张明亮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2016年2月1日到期后,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代偿了借款本息2066960元,当日,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代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偿还,暂无能力,欠款数额对。被告张明亮辩称:同意偿还,暂无能力,欠款数额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2016年2月1日到期后,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代偿了借款本息2066960元,当日,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代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银行流水、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原告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到期后,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未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2066960元,事实清楚,原告证据充分。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约定自代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约定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张明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个人不能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代付款206696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以本金2066960元以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8元,由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