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庆勋与张金波、张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勋,张金波,张华伟,张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254-1号原告马庆勋,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临清市时代华庭。被告张金波,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华伟,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华超,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马庆勋与被告张金波、张华伟、张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