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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次仁旦达、欧珠桑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次仁旦达,欧珠桑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604号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洪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次仁旦达,男,1991年1月2日出生,藏族。被告欧珠桑珠,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次仁旦达、欧珠桑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次仁旦达、欧珠桑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次仁旦达、欧珠桑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93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邹 玉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