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和清与被执行人周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清,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轮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清,男,汉族,1963年03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周全,男,汉族,1955年05月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清与被执行人周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全一直下落不明,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周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和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和清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予以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轮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和清对被执行人周全享有15797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艾尔肯·吾布力审判员 李 世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