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130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沈瑾,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燕,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耀辉。原告钱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钱某乙,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和思想观念上有很多不和而经常争吵,夫妻分房居住,夫妻矛盾日益加深导致感情已破裂,2014年年底夫妻分居,2015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的抚养随其个人意愿,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钱某甲、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与钱某甲父母共同生活,关系融洽。2013年钱某甲有外遇,并于××××年××月××日与她人生育孩子,为此夫妻间产生矛盾,2014年年底夫妻分居。钱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7日作出(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钱某甲认为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再次要求离婚。审理中���钱某甲、王某对于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王某认为女儿临近中考,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一女,全家三代同堂其乐融融。原告发生外遇并与她人生子,严重伤害了家庭,现孩子面临中考,被告不同意离婚,表明其对孩子及家庭的珍惜。只要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