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秀初与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南头村民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初,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南头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426号原告:韩秀初,女,汉族。被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南头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南头村。负责人:XX权,该小组组长。原告韩秀初诉被告合浦县廉州镇冲口社区南头村民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秀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华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何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