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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120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