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倪学财、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柱,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078号原告:王玉柱,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倪学财,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付群,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卢士兵,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潘林兰,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秦发艮,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诉被告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的银行存款23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的银行存款2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玉柱、赵青名下位于巢湖市中庙借到碧桂园滨湖城蓝湖郡苑二街6幢2号(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的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