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孙吴县辰清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孙吴县辰清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504-507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吴县辰清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孙吴县辰清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潘长江,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吴县辰清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吴县辰清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黑龙江省孙吴县,本院将该案委托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