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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3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乙。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因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第一,原、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刘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于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