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3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乙。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因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第一,原、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刘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于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