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冯某1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张某,冯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生于1944年8月13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系冯某妻子),女,生于1948年9月16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被执行人冯某1,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冯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1现在外省打工,无法联系,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冯某、张某书面申请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冯某1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33元,未执行标的1833元。如果被执行人冯某1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冯某1取得电话联系或冯某1出现时,申请执行人冯某、张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何建军代理审判员 汝晓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忠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