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革与郭永和、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库尔勒戎马运输有限公司,房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891号申请人蒋斌,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重庆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库尔勒戎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亚军,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住新疆博湖县。申请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库尔勒戎马运输有限公司、房亚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0287.20元,执行费140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有小型汽车一辆,已将车辆手续查封冻结。并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重型车两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0287.2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