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章化与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化,巩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208号原告王章化,农民。被告巩立国,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章化诉被告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章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