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联委与被告陈琳、赵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联委,陈琳,赵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57号原告常联委,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被告陈琳,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赵利娜,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联委与被告陈琳、赵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联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