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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先胜与张能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胜,张能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庭长  合议庭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15号原告:张先胜,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舒长国,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能阳,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国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胜诉被告张能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吴新莉审判员邱敏人民陪审员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