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戚某利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利,隋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戚某利,女,汉族。被执行人隋某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隋某涛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