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戚某利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利,隋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戚某利,女,汉族。被执行人隋某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隋某涛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