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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海红与鲁江、胡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红,鲁江,胡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53号之一原告秦海红。被告鲁江。被告胡绍荣,原告秦海红与被告鲁江、被告胡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向原告发出《调查令》,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回复本院查询情况。经本院通知,原告到庭后称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查询。本院通知原告尽早办理公告,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认为报纸公告并不能实际解决被告到庭还款问题,要求再给予期限继续查找被告下落。后本院查询到二被告身份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再次通知原告办理公告,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办理公告。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等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二被告下落不明,有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公告,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推进,视为原告以实际行动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以原告秦海红自动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8元,邮寄费40元,共计378元,由原告原告秦海红负担(已负)。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汪 江人民陪审员  杨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