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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纪万昌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343号原告:纪万昌,男。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代表人:张舰。原告纪万昌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14时10分于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纪万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纪万昌负担。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