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746号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笑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