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锅顶山一村42号。法定代表人李太敏。被执行人庞光亮,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肖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庞光亮。本院在执行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3093962.8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庞光亮下落不明,其公司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金怀审判员 宋汉斌审判员 陈仲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