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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锅顶山一村42号。法定代表人李太敏。被执行人庞光亮,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肖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庞光亮。本院在执行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光亮、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3093962.8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宁市庞氏光亮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庞光亮下落不明,其公司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金怀审判员  宋汉斌审判员  陈仲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