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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姚德余与张家抱、吕六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余,张家抱,吕六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216号原告:姚德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抱,农民。被告:吕六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余与被告张家抱、被告吕六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张家抱、吕六联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