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廖学锋、廖爱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学锋,廖爱琳,廖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20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宋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巍,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钟行胜,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该行职工。被告廖学锋���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爱琳,女,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锋,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生,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廖学锋、廖爱琳、廖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廖学锋个人及家庭财产(主要有房屋:龙私字第××号、龙私字第××号、龙私字第××号);2、查封廖锋个人及家庭财产(主要有房屋:龙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学锋名下的位于龙南镇会龙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号)。二、查封登记在被告廖学锋名下的位于龙南镇龙翔广场东侧进化花园B11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号)。三、查封登记在被告廖学锋名下的位于龙南镇龙翔广场东侧进化花园B11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号)。四、查封登记在被告廖锋名下的位于龙南镇大罗新村二区安置区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