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丁丁与金恒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丁丁,金恒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471号之一原告:朱丁丁。委托代理人:孙曙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恒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丁丁诉被告金恒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丁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朱丁丁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