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建国小经五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彭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慧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臣之,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法定代表人陈德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喜全,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4日所签订的HF140919号深度处理设计及设备供货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其给付HF140919号合同定金(70.8万元)94.4万元及发货款94.4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反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70.8万元;并承担应付款的利息;2、原告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臣之、孙慧涛,被上诉人山东环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喜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 凯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