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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随州市欧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随州市欧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余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周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市欧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法定代表人:余世亮,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余世亮,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申请执行人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