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凡明与张玮、陈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明,张玮,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凡明,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玮,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玮、陈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孔凡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