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郝计虎与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计虎,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30号原告郝计虎。委托代理人赵瑞卿、洪利雷,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明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万有东里22号。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哲轩、王坤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计虎诉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计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计虎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计虎撤回对被告涂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郝计虎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人民陪审员 孟令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来自